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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
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府原教字第1070002917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府原教字第1080034926號令修正
一、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,協助
升學,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,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就讀各公(私)立國中、高中(職)之原住
民族學生,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,參加立案補習
班課業補習(不包含才藝補習)者。
三、本要點之補助,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。
四、每戶最多補助二人,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
低收入戶,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;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,每
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。
五、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。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,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
助,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,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,依補助順位及本府原
住民族行政局受理申請書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。
六、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,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。
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,將申請文件彙整後,檢附「申請學生清冊」
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。
七、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補習證明書及收據。
(三)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(四)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。
(五)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(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
戶者免附)。
八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與向各機關
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,應撤銷該補助案件,並
收回已撥付款項。
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
實及真實性負責;如有不實,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九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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